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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防雷工程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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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5日 |
| 邢台市防雷工程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防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乙级、丙级资质的初审工作。本办法所称初审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丙级资质的初审和延续。
第三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本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国气象局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四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五条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申请的等级,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相应、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需要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3.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4.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5.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初审,要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是否基本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特别注意审查下列几项:
(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组织代码证正、副本,职称证书、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等一定要看原件,并做到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有正副本的,不能有正本无副本或有副本无正本。
(二)审查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规定,申请设计资质单位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中不得有产品生产、销售、研发等内容。
(三)审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有相关技术职称资格和防雷专业资格,正确界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如“会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均不属于“防雷相关专业”;技工的“中级”不是专业技术职称中的“工程师”。
(四)审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或升级单位所完成的防雷工程个数、总营业额和最大单个工程营业额。对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甲级资质也有类似要求。
(五)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防雷工程是否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以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为准。对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此项审查,不得以设计技术评价代替《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以检测报告代替《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六)对申请资质延续的单位按《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报送材料,填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第十三条 对申报单位应进行现场考察。申报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后,应在初审意见栏内详细填写初审意见(包括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现场考察情况等),不能只简单地写“同意”、“基本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五条 为便于材料审查、评审,材料装订顺序统一规定如下: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首次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为:申报材料封面、材料目录、申请报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简表》、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复印件、高级职称人员防雷专业资格证复印件(需复印编号、照片、注册情况、年审情况的部分,有两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时,一份职称证书和一份防雷资格证书为一套,装订在一起,下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复印件、中级职称人员防雷专业资格证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升级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和首次申报相同,仅在“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后加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用户使用证明、两个已完成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已完成防雷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份核准书加一份合格证为一套,完成多少工程应有多少套)的顺序装订。
(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除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换成《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外,其余与升级申报相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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