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气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邢台市气象学会。第二条 本会是邢台市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邢台市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邢台市气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市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在学术交流上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邢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本会挂靠在邢台市气象局,业务活动接受气邢台市气象局的指导,并接受邢台市政府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邢台市郭守敬北路76号,邮编:05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市内外气象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市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从事气象相关行业的资格考试、资质管理,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 五、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科技标准的编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的经济活力。 六、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第二课堂教学。 七、推动气象学术和科技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发挥本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加强同其它有关学会的联系,组织和促进与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交流和协作。 八、开展气象科技的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的专业知识。 九、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 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 任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 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 气象和有关专业专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 虽非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但已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二、 荣誉会员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气象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 名誉会员 对发展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四、 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自愿加入本会,并由本会会员两人以上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称号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和其他活动; 4、 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三、 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 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3、 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三、 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交流学术信息; 3、 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荐专家 来邢讲学。 第十二条 本会各类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 选举和罢免理事; c)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d) 报告近期内大气科学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e)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需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为保持学会的稳定和连续性,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为便于工作,理事会任期内由于人事变动,理事的原推荐单位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请求。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票决定更换。 第十八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常务理事担任相关工作组组长,并对学会组织的活动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学会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其开展工作;四、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定学会活动计划、开展学术活动、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六、决定有关会员入会申请的批准或除名; 七、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邢台市气象学会秘书处。秘书处由专、兼职干部若干人组成,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邢台市气象局党组领导。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待遇按邢台市气象局和邢台市科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职位空缺时,须在一个月内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人接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邢台市气象局和邢台市科协资助); 二、理事单位的资助; 三、市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其资产管理执行 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依据邢台市科协章程和邢台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会10名及10名以上常务理事或5名及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通过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设计会标及其他有关标志,自行制作和颁发会员证。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05年3 月 26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